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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6-28 阅读人数:

各区残联、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改善全市部分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2010年,厦门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对全市瘫痪在床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实施居家护理补助列入为民办实事“助残工程”项目。为了更好的落实为民办实事助残工程,现将《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

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暂行办法

  为减轻瘫痪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切实改善其生存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

  申请补助对象必须具有厦门市户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经市二级以上医院评估,确定为因瘫痪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各类一级残疾人;

  (三)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

  (四)未享受政府其他居家护理补助的。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三、居家护理内容

  详见《厦门市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承诺》(附件3)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直系亲属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医院鉴定瘫痪在床且生活不能自理证明、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确认属于瘫痪在床的各类一级残疾人,并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张榜公示5天,群众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者的相关材料及花名册(附件2)报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核。

  (三)镇(街)对所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核批准。

  (四)区残联审核批准后,将符合补助条件名单及时通知各镇(街),并报市残联备案。

  五、补助金发放

  (一)区残联每年8月份前向市残联申报下一年度居家护理补助金费。市残联每年8月底前按各区残联上报数据向市财政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经费申请,并及时将资金下拔各区残联。

  (二)由区残联按月发放给补助对象。各区残联也可委托镇(街)代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必须签署由市残联统一制定的《护理承诺书》,并履行承诺,做好对申请人护理。

  (二)村(居)委会干部要认真按条件进行初审确认,并经常深入申请人家庭,关心了解生活状况,检查督促亲属做好护理,确保护理补助政策能真正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对亲属不尽护理职责或虐待残疾人,要及时提出纠正,并向上级报告。当护理对象发生死亡情况时要及时上报并从下月起停发补助金。

  (三)镇(街)应做好审核并定期入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区残联要认真做好补助对象的审批,及时发放补助金,并定期组织检查。

  (五)市残联要做好补助金的申请、核拨,并定期对补助家庭护理情况进行抽查。

  (六)市卫生局组织相关医院做好残疾人相关评估鉴定工作,统一评估标准和评估报告(证明文书)格式。

  (七)市财政局负责补助经费的保障,并会同市残联制定管理办法,定期督促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市残联每年、区残联每半年、镇(街)每季度要对享受居家护理补助的残疾人家庭进行随机检查,主要检查护理对象的直系亲属是否按照《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承诺》内容做好居家护理。如发现三次以上没有按照承诺要求做好护理服务的,将取消其享受居家护理补助资金资格。

  (二)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经费等问题的,采取暂停下拨资金和收回骗取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本暂行办法由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申请表

  2.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人员花名册

  3.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承诺

  厦门市残联办公室   2010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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